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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
发布者: 李卫宁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08-5-26 0:00:00
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

根据国务院决定,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,对所有贸易形式、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,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,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,加征100%的特别出口关税。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。

  特此公告。
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六日

附件

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

 

商 品 名 称

税则号列

现行出口税 率

特别出口关税税率

未碾磨磷灰石

25101010

20%

100%

未碾磨天然磷酸钙、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,磷灰石除外

 

25101090 

 

10%

 

 

100%

已碾磨磷灰石

25102010

20%

100%

已碾磨天然磷酸钙、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,磷灰石除外

 

25102090

 

10%

 

100%

黄磷(白磷)

28047010

20%

100%

其他磷

28047090

10%

100%

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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